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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李井娟,薛新刚,长春豪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薛金刚,李井娟,长春豪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92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810号。负责人:杨铁军,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彩霞,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金刚,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李井娟,女,住址同上。被告:长春豪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舒邦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诉被告薛金刚、李井娟、长春豪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28.00元,减半收取3,764.00元,诉讼保全费2,670.00元均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江佰彦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人民陪审员  宋佳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