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异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案外人张后顺异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与陈程、代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陈程,代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异字第00023号案外人张后顺,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前进东路大常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法定代表人李东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庆德,该支行业务部主任。被执行人陈程,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代翠萍,女,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系陈程之妻。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与陈程、代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9日查封了陈程位于临泉县城关镇前进东路大常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2006015**)。案外人张后顺于2015年8月3日对部分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后顺称:2012年3月15日通过中介我从宋某手中购买了陈程开发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20××89号)二楼西户住房一套,且房款一次性全部付清。我已办理好分户的水户和电户,陈程已无权处理(房地产权证号20××89号)二楼西户的房产。更不应该将此房产向工商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本院查明,陈程在临泉县城关镇前进东路南侧大常庄自建房屋一栋,房地产权证号20××89号(总证)。宋某与陈程2006年10月3日签订了《购房合同书》,陈程将该栋楼房二楼西户房屋一套卖给了宋某。宋某于2012年3月15日又将该房屋卖给了张后顺。张后顺曾多次找陈程要求其配合办理房屋分证,至今未予办理。2010年6月9日陈程又将“房地产权证号20××89号”的房产以“房地产他证2010字第695号”抵押给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由于陈程到期未偿还贷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陈程、代翠萍。进入执行程序后,因陈程、代翠萍未履行我院(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5月19日查封了陈程位于临泉县城关镇前进东路大常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20××89)。本院认为,陈程将其所有的位于临泉县城关镇前进东路南侧大常庄(房地产权证号20××89总证)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其中一套(二楼西户)卖给宋某,宋某又转卖给了张后顺,张后顺已付清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未办理房屋分证,张后顺曾多次要求陈程办理房产证(分证),陈程未予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陈程位于临泉县城关镇前进东路大常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2006015**)二楼西户房屋一套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谷丽华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