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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东永荣木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美典橱柜有限公司、鹤山市恒新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立民终2648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鹤山市恒新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广东永荣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美典橱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648号上诉人(原审第二被告):鹤山市恒新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徐衍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转英,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永荣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曾捷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晓莉,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典橱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莫桂清。上诉人鹤山市恒新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28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鹤山市恒新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的经营地为佛山市顺德区,且从未没有变更过经营地址,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838号广东鱼珠国际木材市场八区6411-6415号,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