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民初字第0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付政与付立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政,付立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1344号原告付政,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小明,宿迁市宿豫区豫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立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政诉被告付立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付政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付立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政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政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5元,由原告付政自行负担。审判员 朱卫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