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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民初字第0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付政与付立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政,付立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1344号原告付政,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小明,宿迁市宿豫区豫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立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政诉被告付立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付政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付立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政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政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5元,由原告付政自行负担。审判员  朱卫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