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德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张德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139号原告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李彦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双石,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岭,男,生于1978年11月30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夏津县。身份证号3724231978********。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君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