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2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云宝与安云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宝,安云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147号原告李云宝,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生。被告安云枝,女,汉族��1967年7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高朝阳,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云宝诉被告安云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和解合意,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宝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云宝承担。审判员 杨菊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石旭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