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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2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云宝与安云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宝,安云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147号原告李云宝,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生。被告安云枝,女,汉族��1967年7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高朝阳,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云宝诉被告安云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和解合意,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宝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云宝承担。审判员  杨菊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石旭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