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康伟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伟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汝刑初字第28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伟程,曾用名康飞,男,1970年06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住汝南县。2011年12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汝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05月2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2015年0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7月10日被逮捕。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伟程犯盗窃罪,于2015年09月0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峰峰、孙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伟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康伟程伙同他人窜至汝南县三门闸法庭院内,将木某的一辆红色大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并骑着该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木某发现后开始追撵。当地群众报警后,汝南县公安局三门闸派出所民警将康伟程抓获,后经汝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104元。现该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木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石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照片、现场图、抓获证明、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康伟程在庭审中虽提出异议,但其在侦查阶段曾作过供述,且被告人到案后对同伙人进行过指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伟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伟程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康伟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主从犯不予区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伟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05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森审 判 员 左龙飞人民陪审员 司明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亚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