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县沈民调确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运虎与韩华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运虎,韩华军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沈民调确字第00010号申请人陈运虎。申请人韩华军。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运虎、韩华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闵锐进行了审查。经查明,2014年12月12日,文某驾驶申请人陈运虎所有的鄂XXX**号中型货车在韩华军米厂内不慎将其设备撞坏,韩华军将其车辆扣留。2015年1月19日,申请人双方在沙洋县高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陈运虎赔偿韩华军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元,韩华军提供相应的修理费票据,并将扣押的车辆放行;二、双方履行协议后,韩华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沙洋县高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事实清楚,是非分明,且双方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调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运虎与申请人韩华军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闵 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卢前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