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章向阳、秦世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向阳,秦世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57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刚,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章向阳。被执行人秦世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向阳、秦世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章向阳、秦世跃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章向阳缴纳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秦世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258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章向阳、秦世跃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章向阳、秦世跃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章向阳、秦世跃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但在房管部门查询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学士路355号系被执行人章向阳与王世城共有,本院已依法拍卖,所得款项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股份公司已按比例领取执行款14545元,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分配方案、收款收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章向阳、秦世跃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5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许明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谢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