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常瑞清诉被告西文芬、李文平、李斌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初字第143号原告常瑞清,女,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西文芬,女,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李文平,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文峰。被告李斌,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原告常瑞清诉被告西文芬、李文平、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常瑞清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瑞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瑞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4元,减半收取132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志广代理审判员 胡文娟人民陪审员 付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彦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