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4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其辉与游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433-1号原告王其辉,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游明珠,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其辉与被告游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其辉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其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其辉负担。审 判 长 张敏强代理审判员 陈 力人民陪审员 杜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舒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