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亚飞与威海友联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高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飞,威海友联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高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王亚飞。被告威海友联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技区青岛中路128号豪业圣迪B1501、1513室。法定代表人于传洋,经理。被告高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玉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