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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9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桂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桂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954-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桂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桂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7357.50元,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09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