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甲某与杨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甲某,杨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846号原告杨甲某,女,1988年9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镇XX村XX组X号。被告杨乙某,男,1988年1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镇XX村XX组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甲某与被告杨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已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10月8日开庭审理,开庭当日,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甲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甲某负担。审 判 员 宋子阳二��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亮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