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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唐国强与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170号申请执行人唐国强。被执行人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瑞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孙习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国强与被执行人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其财产均被另案查封并已进入评估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司法查控,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三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