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红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孝臣申请执行陈凌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孝臣,陈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红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王孝臣,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陈凌军,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王孝臣与陈凌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凌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孝臣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凌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的工资被他案冻结,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凌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孝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凌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孝臣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李智勇审判员 吴树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向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