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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聂荣梅与聂书海、聂振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283号原告聂荣梅,女,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岳庄村。委托代理人田新宽,南阳市宛城区司法局新店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聂书海,男,成年,住址同上。被告聂振,男,成年,住址同上。原告聂荣梅与被告聂书海、聂振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聂荣梅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聂荣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荣梅撤回起诉。诉讼费95元,由原告聂荣梅负担。审判员  边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