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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口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财军诉王家和、卢明全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口民初字第190号原告:李财军,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文明,乐山市金口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人员。被告:王家和,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卢明全,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李财军诉被告王家和、卢明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财军于2015年9月29日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保障诉讼利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财军自愿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财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6元(已减半),由原告李财军承担。审判员  张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