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253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22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折克锋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29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案件受理费11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00元,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折某某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折某某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账户6214481001060063325的所有存款,提取后继续扣留,至扣足案款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