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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5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林烟治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5408号罪犯林烟治,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温永刑初字第5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烟治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林烟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烟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部分罚金人民币1000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烟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烟治准予减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20日至2015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何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