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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良民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董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良民初字第00502号原告董某,农民。被告陶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晓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 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