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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山民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屏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诉被告国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屏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国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山民保字第50号原告屏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县人民政府办公楼1号楼。法定代表人连泽军,该局局长。被告国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9层975号。法定代表人刘荣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屏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诉被告国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价值179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国欣生态建设有���公司在工商银行成都石灰街支行的440221300900008****号银行账户内1790000元存款或者查封被告国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79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体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