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二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穆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穆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594号原告哈尔滨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穆林,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穆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富达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哈尔滨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付850元,减少收取825元),由原告哈尔滨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 革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付百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