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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610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甲,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被告李某某是西乡县黄池乡土地坪村四组村民。1994年二三月,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同年农历10月14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一直未领结婚证。1995年7月25日生子周某乙,现在周至县城打工。举行婚礼后,原、被告一直在原告家里生活。2007年10月,被告说她要去外地打工就离开家了,前两年,还有电话联系,被告说在江苏打工。2009年腊月,被告把电话号码换了,两人彻底失去联系。为了结婚,原告添置了一个电视机,一个高低柜。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存款,无共同债权,债务。请求对同居期间的财产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1994年二三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0月14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二人一直未领结婚证。1995年7月25日生子周某乙。2007年10月,被告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开原告家,2009年腊月,两人彻底失去联系。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添置了一台电视机、一个高低柜。原、被告无存款,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口本复印件、周至县青化镇半个城村村委会证明、证人周某乙证言等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1994年10月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其关系属同居关系。其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处理。现在被告下落不明,根据财产来源和实际管理使用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现存周至县青化镇半个城村周某某家电视机一台、高低柜一个归原告周某某所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军审 判 员  侯建博人民陪审员  朱小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梁 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