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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吴xx诉陶x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淑珍,陶晶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392号原告吴淑珍,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委托代理人曹满,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晶,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淑珍与被告陶晶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淑珍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吴淑珍负担。审 判 长  高舒展人民陪审员  曾 新人民陪审员  王兰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