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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隆尧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李印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尧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印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隆尧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永群,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地址:隆尧县隆尧镇尧南关村隆昔公路南侧。被告李印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尧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印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尧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尧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尧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东胜代理审判员  姚小丽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慧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