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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北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北初字第178号原告:宋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有业务关系,2015年6月8日,我丈夫驾驶我的比亚迪牌汽车送儿子上学后返回许昌县蒋李集镇时碰见被告王某某,被告说其妻有病,让我丈夫开车送其回家,我丈夫就开车送被告回到临颍县繁城镇小杜庄村,送到后被告与其他人用摩托车拦住去路不让我丈夫走,并强行把车钥匙抢走,我丈夫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理,被告却说和我有经济纠纷,拒不放车,后民警建议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我的车辆至今仍被被告非法扣押。我要求被告返还扣押我的比亚迪牌汽车一辆,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某某辩称:我没有扣原告的车,车是原告的丈夫开过去的,我说有事要用车,他就把车给我了,我和原告有经济纠纷,把原告的车放在这里是为了督促原告来给我说事,报警也是为了让警察知道原告的车在我这里放,不是我强行扣押。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某在许昌市开办有工厂,被告王某某与其有业务往来。2015年6月8日,原告丈夫朱某某驾驶原告牌号为豫KPD0**号比亚迪思锐轿车送儿子上学后返回行至许昌县蒋李集镇时,碰见被告王某某,被告告知原告丈夫朱某某,说其妻生病了让朱某某送其回家,当朱某某将被告送到繁城镇小杜庄村被告家中后,被告以与原告有经济纠纷为由强行将原告车辆扣押,原告丈夫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理无果,该车被被告扣押至今,故引起本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机动车信息单,接处警登记表在卷,并经质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本案原告宋某某是豫KPD0**号比亚迪轿车的所有者,其提供的车辆信息登记表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王某某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该车非法扣押至今,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宋某某的财产权,故被告应当承担返还车辆的民事责任。被告王某某辩称没有强行扣车的理由于法无据且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宋某某豫KPD0**号比亚迪思锐轿车一辆。本案诉讼费10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贾颖伟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田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