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8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超峰与王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峰,王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853-1号原告:李超峰。被告:王侃。原告李超峰诉被告王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李超峰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原告李超峰参加庭审。现原告李超峰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超峰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超峰负担。审 判 长 傅志君人民陪审员 周丽娟人民陪审员 马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