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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生亭与被告新乡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生亭,新乡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862号原告赵生亭,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广晓,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海涛,男,汉族被告新乡市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谢振斌,院长委托代理人周建设,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莉,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生亭诉被告新乡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生亭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范梅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时孟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