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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郑跃桥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郑跃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79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郑跃桥,男,1993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刑二初字第073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委托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郑跃桥外出多年无法联系,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刑二初字第0730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智审 判 员  王庸鸿代理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 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