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颜锡明与被上诉人龙长仔、彭录英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锡明,龙长仔,彭录英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颜锡明,男,193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委托代理人颜奇志,男,汉族��1974年8月23日出生,湖南省茶陵县人,茶陵县工商局工作人员,系被上诉人颜锡明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颜四明,男,汉族,1950年5月3日出生,湖南省茶陵县人,湘东钨矿退休干部,系被上诉人颜锡明之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龙长仔,男,193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彭录英,女,193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系龙长仔之妻。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件平,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芝彬,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颜锡明与被上诉人龙长仔、彭录英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1)茶法民一初字��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颜锡明委托代理人颜奇志、颜四明,被上诉人龙长仔、彭录英委托代理人陈芝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1)茶法民一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颜锡明。审 判 长 李 艳代理审判员 曾 莉代理审判员 姜胜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瑞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