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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刘民初字第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与束方荣、束方艳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束方荣,束方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刘民初字第0362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38号。负责人宁延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倩,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束方荣,居民。被告束方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束方荣、束方艳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束方荣、束方艳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束方荣、束方艳的诉讼。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安翠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