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林圣荣与张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477号原告:林圣荣。被告:张国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圣荣与被告张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圣荣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惠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瞿沙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