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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林圣荣与张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477号原告:林圣荣。被告:张国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圣荣与被告张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圣荣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惠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瞿沙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