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黄子偕与左伟新、周江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子偕,左伟新,周江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693号原告黄子偕,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邱俊山,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悦,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左伟新,无业。被告周江宁,约50岁,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子偕与被告左伟新、周江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以被告左伟新、周江宁已偿还原告的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子偕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子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黄子偕负担。审 判 长 卢 笙审 判 员 覃仲光人民陪审员 钟小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颖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