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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黄子偕与左伟新、周江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子偕,左伟新,周江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693号原告黄子偕,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邱俊山,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悦,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左伟新,无业。被告周江宁,约50岁,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子偕与被告左伟新、周江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以被告左伟新、周江宁已偿还原告的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子偕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子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黄子偕负担。审 判 长  卢 笙审 判 员  覃仲光人民陪审员  钟小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颖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