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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湟多民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钟永财诉马红、西宁市速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永财,西宁速安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马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多民初字第00413号原告:钟永财,男,1945年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钟昌庭(原告之子),男,1974年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迎春,多巴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宁速安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发荣。被告:马红,男,1977年生,回族,农民。本院审理原告钟永财与被告西宁速安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马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永财于2015年8月21日以自行做伤情鉴定,暂不主张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永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永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4元,减半收取2672元,由原告钟永财负担,本院予以缓交。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常建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