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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一初字第0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黄宝阳与戴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宝阳,戴茶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1362号原告:黄宝阳,男,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戴茶龙,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黄宝阳与被告戴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浩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宝阳、被告戴茶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宝阳诉称:原告生产经营水泵。2014年1月14日,被告欠原告水泵货款28300元,原告多次讨要无果,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28300元及银行利息4414.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黄宝阳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款事实。戴茶龙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水泵放在我这里销售是铺货的,不可以要利息,水泵还有质量问题,另外在2014年春节前我通过ATM机存款至其工商银行账户9900元。戴茶龙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黄宝阳提交的证据,戴茶龙质证认为:证据1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在2014年春节前已经支付了9900元。对黄宝阳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认为:证据1、2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黄宝阳向戴茶龙销售水泵,戴茶龙于2014年1月14日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黄宝阳水泵货款28300元,但至今未支付该款。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黄宝阳向戴茶龙提供了水泵,戴茶龙应按照双方确认的数额支付货款,戴茶龙辩称已支付了货款99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黄宝阳亦未予认可,故黄宝阳诉请要求戴茶龙支付货款28300元,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戴茶龙应于收到水泵之日支付货款,但戴茶龙逾期未支付,应自2014年1月14日起支付黄宝阳利息损失,由于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黄宝阳诉请按照月利率7.8%计算20个月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酌情按照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5%上浮30%计算20个月,则戴茶龙应支付的逾期付款损失2358.3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茶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黄宝阳水泵货款283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358.33元;二、驳回原告黄宝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元,由被告戴茶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浩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惠璐附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