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赵振平、左晓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赵振平,左晓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51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苏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雪,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振平。委托代理人林竹,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晓华。委托代理人林竹,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赵振平、左晓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商立柱审判员 肖振坡审判员 崔怀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