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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邱上明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瓯刑初字第288号公诉机关建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上明,男,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5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1日取保候审。辩护人罗良骥,福建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诉刑诉(2015)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上明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杨静、代理检察员黄潇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上明及其辩护人罗良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邱上明到建瓯市五十五米大道的“名扬机电”店铺购买了一把射钉器,在建瓯市建材市场宝杰物资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根铁管,然后在其位于建瓯市七里街“日升不锈钢”店铺内,用电焊机将铁管和射钉器的枪芯焊在一起,制成一支由射钉器改装的射钉枪,经鉴定,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014年10月份,邱上明在其位于建瓯市七里街“日升不锈钢”店铺内,将该枪支及火药100发、弹珠60粒,以26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甲(另案处理)。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邱上明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邱上明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谢某甲、谢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枪支鉴定意见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上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故予以从轻处罚,且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上明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叶维克人民陪审员  黄继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培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