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3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马龙与李均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龙,李均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222号原告马龙,男,1985年4月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李均萍,女,195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龙与被告李均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龙以被告李均萍下落不明导致案件事实不清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8元,减半收取1459元,由原告马龙负担。审 判 长 丁秀琴人民陪审员 王亚非人民陪审员 史化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金俊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