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民诉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十堰培轩商贸有限公司与十堰华恒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十堰培轩商贸有限公司,十堰华恒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诉保字第00079号申请人十堰培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解放路99号1栋1单元6号。法定代表人卜文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十堰华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杨溪铺村。法定代表人赵涛,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十堰培轩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十堰华恒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十堰华恒工贸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郧县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5%的股权(出资额300万元)。担保人郧县融和建材工贸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持有的郧县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5%的股权(出资额300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十堰培轩商贸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申请时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及相应担保,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十堰华恒工贸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郧县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1.5%的股权(出资额300万元)。二、冻结担保人郧县融和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郧县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价值1.5%的股权(出资额3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十堰培轩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家林审判员 杨子文审判员 章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曾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