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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151一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保庆等人申请执行刘杰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151一2号申请执行人李保庆,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和店乡方庄村老李庄12726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民,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国珍,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合,女,195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杰,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和店乡小张村白庄362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上民一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杰于2015年4月18日前支付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款1115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杰母亲王华丽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杰母亲王华丽的存款3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祯审判员 张志远审判员 霍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