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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3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351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吴军。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1.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袁瑞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沙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