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3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351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吴军。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1.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袁瑞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沙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