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商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江苏升亚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泰洋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1002号原告江苏升亚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涨公村侯家中埭18号。法定代表人侯亚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苏州市泰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滨河路233号。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升亚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泰洋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苏州市泰洋化工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住所地在苏州高新区滨河路233号,但被告实际已不在原住所地办公营业,其实际所在地为苏州市工业园区通园路208号苏化科技园4号楼1楼,故本案应属于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谈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