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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徐惠军与廖灿、周正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惠军,廖灿,周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061-2号申请执行人徐惠军。被执行人廖灿。被执行人周正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望执字第00061-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委托长沙紫东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周正国所有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联诚国际城C4#栋2105室(合同编号为201002002105)的房屋。2015年9月17日熊江(身份证号码:)以234936元的最高价竞得。同时,因上述财产已经拍卖成交,应解除其查封、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周正国所有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联诚国际城C4#栋2105室(合同编号为201002002105)的房屋的查封、冻结;二、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联诚国际城C4#栋2105室(合同编号为201002002105)的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熊江(身份证号码:)所有,上述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熊江时起转移;三、买受人熊江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浩滨审 判 员  贺 靖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