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衡水新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济众化学高分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176号原告:衡水新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海水,经理。被告:上海济众化学高分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新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济众化学高分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以该案应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0月20日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中第九条约定“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有关部门解决”该协议中甲方为原告,即原、被告双方已对管辖地作了约定,由原告所在地衡水法院管辖,故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济众化学高分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单双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