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7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顺裕(龙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翰林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502号原告顺裕(龙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岩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方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宝慧,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文坤,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翰林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工业西路68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邓喜文。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顺裕(龙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翰林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顺裕(龙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顺裕(龙岩)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顺裕(龙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顺裕(龙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锡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