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城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淅川县城关镇顺达信息服务部与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城民初字第395号原告:淅川县城关镇顺达信息服务部。经营者:曹书强,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16日,住西峡县军马河乡毛坪村曹庄**号。被告: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林,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特别授权。原告淅川县城关镇顺达信息服务部与被告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莹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杜静、人民陪审员彭晓波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淅川县城关镇顺达信息服务部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淅川县城关镇顺达信息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40元,减半收取11370元,由原告淅川县城关镇顺达信息服务部承担。审 判 长 王 莹审 判 员 杜 静人民陪审员 彭晓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袁 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