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义民执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桂明与被执行人孟庆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61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59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1963年6月10日生,满族,农民,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88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6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