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吴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庭长 承办人撤诉,请庭长审批。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416号原告:吴某。被告: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财产分割费996元,本院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郝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陈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