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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吴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庭长    承办人撤诉,请庭长审批。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416号原告:吴某。被告: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财产分割费996元,本院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郝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陈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