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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特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程兴荣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兴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利民特字第0005号申请人:程兴荣,女,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申请人程兴荣要求宣告侯艳丽失踪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程兴荣诉称:侯艳丽系我儿媳,我儿子王翔于2012年12月29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儿媳侯艳丽于2013年4月10日就离家出走了,至今未归。请求宣告侯艳丽失踪。申请人许程兴荣提供的证据为:1、身份证,证明申请人的身份。2、阚疃镇郑港村的证明,证明侯艳丽于2013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3、户口本,证明侯艳丽与程兴荣的儿子王翔婚后生育两个男孩,长子王承2010年10月1日出生,次子王诺2011年12月27日出生的事实。经庭审举证,本院对申请人程兴荣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经查:侯艳丽(系程兴荣的儿媳,侯艳丽与程兴荣的儿子王翔婚后生育两个男孩,长子王承2010年10月1日出生,次子王诺2011年12月27日出生。王翔于2012年12月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侯艳丽于2013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7月5日在《检察日报》上发出寻找侯艳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侯艳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程兴荣关于宣告侯艳丽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侯艳丽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辉 百度搜索“”